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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4 09:33:08

《丽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BET体育365投注官网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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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BET体育365投注官网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答:国家层面网约车政策规定主要有:2016年7月26日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58号),2016年7月27日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第60号),2016年8月26日出台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等。

  答:优点:一是丰富了运输服务类型,乘客通过平台可自主选择用车服务和车辆类型,网上支付结算,满足了不同层次的用户出行需求,改善了用户体验;二是乘客和驾驶员的供需信息通过专车平台更加有效对接,一定情况下能够提高车辆的运行效率;三是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运营服务全过程记录,实现了对驾驶员服务的监督和有效评价,提升了对驾驶员的精细化管理水平。这些特点对传统出租汽车改进服务模式和提升服务质量,也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存在问题:一是主体责任不清。“专车”平台对驾驶员背景审查不严格,缺乏必要的安全服务培训;大量私家车接入平台从事运营,车辆安全性能检验不足,存在运输安全隐患,发生交通事故等意外情况时,乘客合法权益难以保障。二是存在不公平竞争。目前“专车”缺乏规范管理,在准入标准、价格机制、车辆安全、报废管理、保险制度、税费缴纳等方面与传统出租汽车存在政策差异,形成不公平竞争,对传统出租汽车行业造成较大冲击。“专车”平台公司还利用资本优势通过给乘客奖励和优惠、向驾驶员发放补贴等低价倾销手段,抢占市场份额,扰乱正常的运输市场秩序。三是信息安全存在风险。“专车”平台公司不仅掌握了大量个人电话、信用卡、车辆、地址等静态资料,还拥有市民出行、城市交通、地理信息等实时动态信息,存在个人隐私、敏感信息和国家安全信息泄露及传播的风险。

  答:网约车是只接受预约、不提供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本质上属于出租汽车服务的一种形式。《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设定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三项行政许可事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因此,网约车作为出租汽车的一种类型,应当依法纳入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同时,网约车具有跨界经营特性,还应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等相关业务领域法律法规的规定。

  答:首先,由于互联网具有“一点接入、全网服务”的技术特点,给网约车运营服务与管理政策带来跨地区影响,需要全国统一的基本管理办法来加以规范。其次,网约车线上线下直接对接的服务方式带来跨行业、跨层级的特征,涉及不同部门、不同层级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单靠某一个地方的城市政府很难予以规范。最后,由于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复杂性,特别是新业态带来的突出矛盾和监管难题,尽管一些地方已在传统出租汽车领域先行尝试改革,但对于如何平衡好新老业态矛盾和冲突“左右为难”。同时,许多地方管理部门反映,如果中央层面迟迟不出台政策,地方政府很难在无明确的改革方向和政策依据的情况下,单独推进改革,只能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可能使得网约车在很多城市难以发展,整体上更不利于新业态成长。

  答:一是网约车提供的是公共客运服务,涉及社会和人身安全,不仅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查处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更重要的是要有前置审核准入机制,防范并最大程度减少危害公众安全事件的发生。二是准入门槛必须要由具有公信力的政府来设置,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车辆和人员授予准许经营的资格,并肩负监管责任,担任裁判员角色。企业是市场参与者,可以在政府制定的准入门槛基础上制定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条件,但不能代替政府从事准入资格许可工作,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三是在准入的车辆和人员的资格审核能力上,企业不具有审核资源和条件,难以做到有效审核。四是参与网约车经营的有企业、车辆和人员三大要素,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规定,对三大要素全部实施许可是政府的法定职责,不能实施选择性许可,如只许可其中一项或者两项。

  答: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授权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对网约车数量、运价、车辆标准、人员条件、私人小客车合乘规则等5个方面作出规定。这次我市网约车改革重点就是围绕这5个方面,根据丽水实际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对照如下:一、总量和价格。国家《暂行办法》规定“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丽水市《实施细则》规定:网约车数量由市场调节,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二、车辆准入标准。国家规定网约车车辆基本条件是:“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60万公里报废、满8年退出网约车”。除执行国家规定外,丽水市增加了三点要求:一是具有本市号牌;二是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不低于10万元且轴距不小于2600mm(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不低于15万元的,可不限制轴距。属于新能源、清洁能源、混合动力汽车的,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三是车龄在4年以内。三、从业人员准入条件。国家规定网约车驾驶员的条件是:“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除遵守国家规定外,丽水市增加了一点要求,即“取得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四、私人小客车合乘规范。为鼓励并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划清合乘与非法营运边界,根据国家明确的政策意见,制定了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规定。五、规范网约车企业经营行为。规定了网约车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承运人责任以及应当履行的义务。

  答:在丽水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当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服务所在地的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营区域在莲都区的,向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申请,经营区域在其余县(市)的,向当地县(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安全管理人员、业务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未在服务所在地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还应提交在服务所在地注册登记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在服务所在地全权承担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四)在经营区域范围内具有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五)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平台公司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六)平台数据库接入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监管平台的情况说明;(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等相关文本,具体包括: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驾驶员培训教育制度、考核奖惩制度、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检测维护制度、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等,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还需提交防止非营运车辆利用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答: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号牌,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不低于10万元且轴距不小于2600mm(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不低于15万元的,可不限制轴距。属于新能源、清洁能源、混合动力汽车的,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三)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4年;(四)车辆应具有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五)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六)不得改变车身外观,不得喷涂、张贴网约车标识,不得安装巡游出租车顶灯、空车灯等各类识别标志、设备。

  答: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具有合法资格,为乘客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同时应该在市场公平竞争、驾驶员权益保护、提升服务、安全管理、保险保障、投诉处理、依法纳税等方面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关具体要求,在国家《暂行办法》和丽水市《实施细则》中均已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

  根据现行法规规定,我国机动车按使用性质分为营运和非营运两大类。按现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联合部令规定,出租汽车应按8年使用年限强制报废。网约车服务作为出租汽车服务的一种形式,有意见认为,网约车不巡游揽客,车辆的使用强度与巡游出租汽车有区别,如果按8年强制报废,会造成高档车辆的资源浪费。为了更好地适应新业态发展,以及新老业态之间的政策相对公平,经相关部门深入研究论证,国家相关部门作出了对网约车实行按照行驶里程60万公里强制报废的规定。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使用年限从车辆登记之日起计算。

  答:办理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应当在取得当地道路运输管理局出具的网约车预登记证明后,由车辆所有人向当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或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三)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预登记证明;(四)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相应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答:办理网约车预登记证明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向车辆行驶证登记地的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申请,行驶证登记地在莲都区的向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申请,其它县(市)的,向当地县(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置发票、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保险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及合格证明;(五)机动车具有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六)机动车卫星定位装置、报警装置安装证明及接入情况资料,卫星定位装置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 所规定的标准,卫星定位平台应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符合性审查,并在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相关材料;(七)机动车加盟已在服务所在地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相关协议。

  答:保障乘客出行安全是交通运输服务的底线要求,也是政策制定过程中考虑的基本问题,主要从三个方面作出要求:一是加强事前准入把关。通过对企业、车辆、驾驶员的资质认定,对安全服务基本条件和能力进行事前把关,把住入口,可以防止明显不适宜从事客运服务的企业、车辆和人员进入行业,守住安全底线。二是加强事中事后运营监管。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主体责任,发挥其技术优势,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营运过程安全和服务管理;同时各地要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服务平台的信息共享,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和日常营运全过程的监管。三是加强信息透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颜色、型号、牌照号码等信息。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服务质量投诉,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保障乘客知情权,通过信息透明提高网约车安全性。四是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厘清运输服务过程中各方权责,一旦发生事故时有明确的责任主体,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

  答: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对市场进行监管。为保证安全和服务的基本要求,交通部门依法对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实行许可管理。这只是对涉及公共客运安全和服务等方面做出的底线要求,政府监管并非、也不可能取代网约车企业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网约车企业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经营管理主体责任,利用信息技术优势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服务管理,主动承担对乘客的安全服务保障职责;鼓励网约车企业在车辆、驾驶员许可条件的基础上制定更高的企业标准,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因此,“政府管平台”中的管是“监管”;而“平台管车及驾驶员”中管是“管理”,政府监管与企业内部管理两者之间并不矛盾。政府与平台各有职责,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

  答:两者在服务方式、车辆标准和价格机制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实行差异化发展。巡游车喷涂、安装专门的出租汽车标识,主要通过路面扬召方式巡游揽客,在车站等场所定点候客,也可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提供预约服务;网约车则不安装巡游车标识,不能巡游揽客和站点候客、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服务。网约车车辆档次高于主流巡游出租汽车,为市民提供高品质差异化出行服务。巡游车实行政府定价,具有一定的基本保障功能,网约车则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两者的不同特征和差异化发展的要求,有针对性地设计了有区别的监管制度。

  答:在制度设计上保证两者公平竞争:第一,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运营资质,承担承运人责任,保障司乘各方的合法权益;第二,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关条件,通过考核并取得从业资格;第三,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车辆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具备合法运营资质,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并有明确的报废政策要求;第四,都应当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合理确定运价,实行明码标价,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并依法纳税。第五,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答:“打车难”是“出行难”的一种表现,解决城市居民“出行难”问题需要标本兼治,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打车难”问题不应孤立看待,应该在城市交通的格局中统筹解决。一方面,要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解决公众“出行难”,特别是在城市交通高峰期、拥堵路段,应提升公交服务水平,鼓励市民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出行或者其它绿色出行方式,提升城市交通整体运行效率。另一方面,需要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车辆里程利用率、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定期评估并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和政府的引导作用,构建包括巡游车、网约车在内的多样化出租车服务体系,努力满足公众个性化出行需求。此外,出租汽车应该有合理的价格,特别是与公共交通形成合理的比价关系,通过价格杠杆调节供需关系,优化出行结构。

  答:送红包、优惠券是企业常用的一种短期促销行为。部分网约车平台公司为迅速抢占市场份额,凭借巨额资本优势,大规模实施奖励补贴政策,对驾驶员给予高额补贴,并通过发放红包、优惠券等形式吸引乘客,乘客所付费用明显低于正常用车成本,甚至接近于免费乘坐,短期的补贴和发放红包、优惠券,演变成为平台公司为排挤竞争对手、获得市场垄断地位而变相低价倾销的手段,这是非理性和不可持续的,不仅诱增了大量非必需的个体化出行,严重扰乱了正常市场营运秩序,而且一旦获得市场垄断地位,将可能牟取高额垄断利润,损害乘客利益。

  答:一是保障用户的知情权。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二是规范信息使用的范围。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提供有关信息,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事关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三是建立信息泄露报告制度。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四是加强涉及国家安全信息的管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外流。

  答:一是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记录,作为网约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二是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三是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四是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一是把好事前准入审核。重点针对平台服务能力、车辆性能和驾驶安全等方面设置了基本的准入条件,由政府实施事前审核,把好源头关。二是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将事中事后监督结果及时公布,增加行业监管透明度。三是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全过程监管。四是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特别是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提升监管效能。五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评价系统,将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记录作为市场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网约车经营管理服务行为。

  答:国家明确了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定义,并要求地方政府制定鼓励并规范合乘行为的具体规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私人小客车合乘进行了定义,是指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同时指出,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明确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答:丽水《实施细则》单独设立一章共三条规定,主要是为了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明确三条界限,防止出现私人小客车合乘与网约车经营服务边界不清,以合乘名义非法营运。具体规定:第一,合乘出行应由合乘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线路和出行时间,而非根据乘车方的需求驾车出行,这是合乘与网约车的本质区别,是汽车共享的前提。第二,免费乘坐或仅分摊当次出行部分成本。需要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燃油成本及实际产生的通行费,时间和其它因素不应计入成本,这是认定合乘行为的关键。第三,合乘提供者以分摊成本方式的合乘出行一天内不得超过2次。意味着免费乘坐的合乘是不限次数的。这条规定有利于防止私家车以合乘名义非法营运。

  答: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答: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约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三)违规收费的;(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答:国家暂行办法在11月1日同步开始施行,而专车平台需要完成线上能力认证和线下许可两个手续,车辆办理网约车运输证需要变更使用性质等一系列手续,驾驶员需要先进行考试,这些都需要一定的时间窗口。正是考虑到这些现实问题,我们实事求是地对待,通过设置过渡期至2017年2月28日,让存量“专车”平稳有序地实现“非法”向“合法”的转变。当然,过渡期并非不管不顾,过渡期也不能无限延长。这几个月内要做好几件事情,一是平台公司自身要完成许可,二是平台公司要组织那些符合条件且愿意的人员和车辆完成许可手续,三是平台公司要对存量中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和车辆实施清理清退。各相关职能部门在这期间,将以督促和提供服务为主,过渡期后将开展联合检查,严肃查处无证、违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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